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具体内容包括:
1、可抵免的外国税收范围
可抵免的外国税收,必须是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了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以及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2、税收抵免的限额
税收的抵免限额是,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取得该项所得应摊计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后所得出的应税所得额,按规定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该税收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计算公式为: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3、抵免不足部分的处理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如果低于按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如数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如果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税收定率扣除法
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例计算扣除。
5、盈亏弥补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为了计算简便,企业的境外所得可按规定单独计算补税,不工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一篇: 生命人寿的“土豪”表演不仅于此 下一篇: 宁波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分享损益表的编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