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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保险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三大问题

录入:宁波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4/4/15
摘要: 本文要给大家分析讲解的是有挂保险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三大问题,包括:保险公司环节、保险营销员环节、保险消费者环节。

虽然我国保险业税收政策的规范化、合理化程度不断提高,但还存在一些与保险特点及行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保险公司环节

1.营业税税负偏高。从税率上看,从2003年起,我国保险业与金融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一起使用5%的营业税率,高于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的3%税率。从税基看,与同是5%营业税税率的金融业相比,银行信贷业务是以利息收入作为计税基数,而保险业务则要以全部保费收入作为计税税基。

2.印花税税率较高。印花税属于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具有覆盖面广、税率低、税负轻、纳税人自行纳税的等特点。我国除农业保险外,所有财产保险业务按保险费收入的1‰贴花,比其他行业适用的0.05‰、0.3‰、0.5‰要高出许多。

3.未实现分险种税率。根据国外的税收政策来看,对于不同的险种制定不同的营业税率,以体现不同险种特有的性质。我国现行营业税除寿险、农险免税外,其他一切险种都不分税种实行5%的统一税率,难以体现国家对各险种的政策导向。

4.总准备金不能在税前列支。目前,保险公司只能从净利润中按照4%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税制中并没有将保险公司总准备金列为企业所得税的准予扣除项。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净利润水平不高,使得计提的总准备金数额很小,远不能与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

5.缺乏巨灾准备金税收优惠。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没有专门的巨灾准备金,发生巨灾损失多动用总准备金。在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灾害多、损失大的情况下,巨灾准备金税收优惠的缺失将弱化巨灾准备金的提取积极性,难以分散巨灾风险。

6.小公司缺乏税收优惠政策。对小规模保险公司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英国、美国等都有对小规模保险公司税收优惠的政策,而我国则没有。目前,国内中小保险公司居多,但大部分在竞争中居于劣势,需要适当的税收优惠促进较为完全的竞争,促进全行业的发展。

二、保险营销员环节

保险营销员代理收入存在重复征税。根据现行规定,寿险营销员每月需按佣金收入总和的5.5%计算缴纳营业税和附加税,扣除一定比例的营销费用后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性质上分析,寿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作为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招揽业务、收取保险费及提供相关的客户服务,无权签发保险单和处理理赔,并不属于经营行为。从资金流动的角度分析,因为保险公司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是从保险公司的保费中提取出来,这部分佣金作为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一部分已由保险公司计提缴纳过营业税,不应当再征收营业税。

三、保险消费者环节

缺乏购买商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在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保险费的环节不享受税收优惠,个人需拿自己的税后收入购买保险。此外,占寿险业务比重较大的分红产品的红利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保险公司的红利本身为税后收入,但投保人领取红利时,要按利息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初级阶段,仍然需要更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当前保险业税收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准备金税前列支的问题、缺乏巨灾准备金税收优惠问题、小公司税收优惠问题、个人购买保险产品的税优问题等都值得行业关注和研究,并积极向相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行业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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