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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应在何处缴所得税

录入:宁波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9/4/19
摘要: 宁波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应在何处缴所得税在企业中经常碰到,财务必须学会如何处理该类业务,尤其新手要注意其中细节,究竟需要如何处理

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应在何处缴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了外出分支机构可以不在经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税法规定了在经营地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税收政策,跨省(市)、自治区外出经营的建筑业企业需要按规定在经营地预缴税款,但对于第一年外出经营的分支机构,可以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况且,《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非法人机构不成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建筑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也因此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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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分支机构预缴计算公式?

答:

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包括跨地区(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跨地(即省内跨地市、县区)等。

1建筑企业外出(跨地区)经营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外出(跨地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就地预缴是建筑企业外出(跨地区)经营需要关注的问题,预缴要把握以下四点:

一、建筑企业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由项目部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汇总清算”原则,就其余额缴纳。缴纳方式是:

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比率预征企业所得税,这一部分税款将会减少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的预缴税款。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二级分支机构的,二级机构应汇总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所发生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由二级分支机构向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预缴。建筑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以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等,不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预缴时,先由总机构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税额,再确定二级分支机构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方法是:

1、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税额,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就其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2、按照规定计算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分摊依据是:由总机构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个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除撤销二级分支机构、重组情形外,分摊比例当年不作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并不是所有的二级机构都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对符合以下六种情形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既: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3、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6、总机构亏损或当期没有实现应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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