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被盗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第三条规定,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因此,公司如果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企业实际发生的存货被盗损失,可以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存货被盗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存货被盗进项税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但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专项申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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